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
1、以下情况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包括企业代建的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对于此类房地产的投资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
3、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获取租金或资产增值,或者二者兼得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出租。
4、在会计准则体系中,存货准则(1号准则)详细规定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方法,确保企业能够准确反映存货的价值及其变动情况。投资性房地产准则(3号准则)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原则,有助于提升房地产投资的透明度。
5、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变化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在当前房地产资产价值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原有“成本入帐+折旧”的会计方法已无法充分反映物业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意味着投资性物业的增值将更加显性化,对相关公司的利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增值“显性化”。
我国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可以从成本转为公允价值计量吗
允许。会计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章,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若投资性房地产开始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两个前提条件下可以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深入探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处理在财务会计领域,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式选择至关重要。一个重要的决策点是,从成本模式转向公允价值模式,这被视为一项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变更并非双向通行,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就无法再转回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新旧会计准则核算有什么区别?
投资性房地产需单独列报,以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企业在持有土地、房产中,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须按新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出“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式主要有两种: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其中,成本模式为主导。
会计科目的调整与优化:新会计准则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例如,新准则增加了对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的规定,使会计处理更加细致和精准。
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
一)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新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三类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并明确指出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
大体相同,但在具体处理上,IAS 40考虑了重估价值模式和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对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有更详细的处理规则。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分析CAS与IFRS在投资性房地产领域的差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不同准则背景下的会计处理方式,以便在实际应用中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 *** 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