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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房地产市场政策(长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

长春商品房预售政策有哪些?

1、长春商品房预售政策如下:【1】有地下室的工程进度到标高正负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地下室的达到地上2层即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的四级或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质证书可延续到2020年6月30日。

2、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建筑物抵押期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进行商品房预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未预售商品房进行在建建筑物抵押。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对未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权登记。

4、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提出,将支持集中批量购买商品房,支持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群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团购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据悉,自5月以来,长春已是第二次出台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

长春第三套房贷款政策

1、年松原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我国2021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与2020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一样,就目前的政策来看,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利率为75%;五年以上为25%。而商业贷款一年以下基准利率为35%;三年到五年是75%;五年以上则是9%。

2、职工家庭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2)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3、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需支付不低于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70%。其次,职工家庭购通过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50%。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不能再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

4、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对这评估价最了解的是当地同区域的房产中介,因为他们经常去过户,知道能最低报多少可以通过,所以建议你去中介那了解下。注:以上只为房产过户的房管局及税局收取的费用,未含房产中介费、银行贷款费及小区房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在内。

5、家庭购买第3套以上住房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

长春20条楼市新政:探索购房补贴转为个人按揭贷款分期补助

继续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模式、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大对施工建筑企业的融资支持、继续落实购房补贴政策等7项政策,以及对部分信贷政策作出调整,鼓励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行业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年12月31日前,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减轻个人住房消费负担。

根据该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为了满足人才和农民的住房需求,长春市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级职称人员等人才可享受50元/平方米的补贴,进城农民则可得到80元/平方米的优惠。此外,政府还投放消费券,进一步刺激购房积极性,该政策将延续至年底。

具体而言,此次新政主要涉及数个方面,包括对人才和农民购房进行补贴,其中最高补贴为80元/平方米;发放消费券;原则上不再供应住宅用地;允许公积金组合贷款;加大非住宅去化力度等。值得注意的是,近期长春房地产市场表现总体平稳。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二)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公告,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其开始在长春市范围内实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产生深远影响,旨在为城市建设和市民生活提供有力的法规保障。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4、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因继承和遗赠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对《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六款修改为“继承房地产的,可以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长春市通过《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来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旨在维护权益、促进健康发展。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包括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及相关项目的转让或销售。

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等房地产经营行为,不包括土地出让。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