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为了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特此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被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经营活动。这些企业主要分为专营和兼营两类,以及单项开发企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一系列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开发企业,第四十二条指出,一旦被县级以上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将被强制停止经营活动,并面临五万至十万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注重规划与审批的严谨性。首先,开发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城市和土地规划,编制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经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开发项目立项需经过严格程序,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项目,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立项后纳入投资计划(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房地产经营的转让、备案和销售等环节。首先,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件(第二十九条);划拨方式取得的项目转让则需办理相应手续(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的规定包括什么
房地产开发 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法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
《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用途与期限、房地产交易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内容不充分,其对土地仅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无处分权,也无完全的收益权,其实施房地产转让时,应依法获取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并与之分享土地收益。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据两江新区官网显示,重庆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被撤销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图片来源:两江新区官网 据相关信息显示,重庆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开发首成鼎尚名都项目,位于渝北区空港大道,目前房源已售罄。
5、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6、重庆从2002年开始就按照套内面积作出售商品房。因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2002你看6月就通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均要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产证上需注明共用部位及设施。